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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河北拆迁系列之:未配合拆迁房屋被认定为违建 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不作为

  【基本案情】

  王先生系河北省A市B县居民,在该县合法拥有国有土地及房屋,2017年,当地征收部门欲对包含王先生房屋所在地范围之内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但却始终未出示任何的相关文件,只有一些工作人员同王先生商议补偿事宜,而且补偿标准极低,无法维系王先生现有的生活水平。为此,王先生在没有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没有答应征收部门的条件,一直未搬迁。谁知,王先生的行为却引起了征收部门的不满,没过几日,王先生的房屋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随后便进行了强制拆除。不服相关部门行为的王先生咨询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律师,经过和律师对案件的了解,认为征收部门不过是打着“违章建筑”的幌子以达到逼迁的目的,从而追赶工程进度。在和律师的讲解下,王先生决定同征收部门“抗争”到底。王先生委托了和雪莲律师作为其维权行为的代理律师。

  【办案掠影】

  由于征收部门从未正式下达任何的征收材料,王先生所掌握的材料十分有限,这对维权而言是极其不利的,为此,在和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于2018年4月2日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B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公开关于A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文件。经查询,B县行政审批局于4月4日便收到了王先生的申请,却迟迟未对王先生的申请予以书面答复。只是在收到申请的当天通过电话告知王先生其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无法提供,要求王先生亲自到场查询。王先生对B县行政审批局的口头答复不予认可,要求其提供纸质答复,直至5月9日,B县行政审批局才对王先生寄发了《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

  针对B县行政审批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王先生向B市行政审批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B县行政审批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经过A市行政审批局的书面审理,作出决定:责令B县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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