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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介入:诉讼胜诉后引导案件进入调解程序

时间:2017-03-22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邢某是A市X村村民,在村里有100多亩承包地,2015年秋,因A市奋斗水库项目,国家要征收邢某的承包地。因对征地手续存有疑问及对征收补偿不满意,遂希望通过律师维权,于是邢某找到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凯诺所指派和雪莲律师办理本案。

   【办案掠影】

  在和律师的指导下2016年5月26日邢某通过EMS快递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A市奋斗水库项目征地的相关手续,A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

  和律师认为A市人民政府行为违法,是典型的不作为,为此将A市人民政府复议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针对邢某的行政复议未做答复。邢某为此诉至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提起诉讼,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在庭审时提交了一份A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0日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邢某认为A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回复内容也不符合法,且案件已经过法庭审理。如果A市人民政府在未开庭之前向邢某送达,并就未做出部分做出合理解释,邢某可以撤诉。现庭审已结束,各项费用也均已发生,现在出示信息公开答复也未解决实际问题,故坚持诉讼请求。2017年1月20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责令A市人民政府的做出信息公开答复。

  现邢某的征地补偿案件已进入调解程序,就补偿金额双方基本上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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