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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凯诺拆迁律师助力查处

时间:2017-03-22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山东省A市X村宋先生等人所在村2013年开始对徒骇河河岸进行绿化建设,在未对徒骇河沿河耕地进行征收和农转用的情况下,擅自强占了村集体所有耕地共约120亩,用于徒骇河绿化工程。对于此种强占的行为,宋先生等人很是不满,于是,他们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通过网络途径,宋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通过两位律师的讲解,宋先生最终同凯诺所签订了委托合同。

  【办案掠影】

  2016年12月19日,宋先生等人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通过申请公得知土地未被征收、A市相关部门“未征先占”的事实,但相关部门却拒不承认其占用耕地的事实,而是轻描淡写地认为占用的是所谓的滩地。

  和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A市相关部门、A市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徒骇河河岸绿化工程,一是“未征先占”即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二是非法农用地用于建设,均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其行为属典型的知法犯法,直接侵害了X村集体和村民的切身权利,变农民为失地的流民。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

  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律师指导宋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申请,请求履行职责,责令有关单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目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受理了宋先生等人的申请,案件还在进展当中。我们期待执法监察深入群众,为民解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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