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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拆迁系列之:侵害百姓利益 律师介入申请查处

时间:2017-03-17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冯先生是山东省A县B村村民,一生老实本分,耕地收入成为其一家生活的主要来源。但2005年开始,B村开始修S315路,自此,村干部便同修建安置房的工程队以及其他项目单位相勾结,对S315路南的耕地进行取土。村干部通过售土行为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由于村干部无节制的取土行为,导致耕地形成了面积约为8亩的深坑,并造成了土地无法复耕的现状。不仅如此,村支书甚至私自在7亩左右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轧钢厂,并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村村民,2016年,当地政府再次打着征收的旗号欲对B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由于补偿不合理,冯先生并未同意补偿安置方案。由于政府的强势,冯先生和其他村民不得不走上了维权的道路。冯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主任,在两位主任的沟通下,冯先生等人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两位主任。

  【办案掠影】

  由于此次维权事件涉及到多数百姓的利益,两位主任对冯先生等人的事情十分重视,接受委托的当天便开始着手制定维权方案。次日,两位律师指导冯先生等人向有关的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征地所涉及的各项批文材料。

  2016年11月8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冯先生等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告知冯先生等人新S315路南约8亩土地以及轧钢厂所在的土地并没有被征收。同时,随着两位律师的调查,村支书滥用私权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昭然若揭。

  两位律师认为,村干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维护村集体的利益,保护国家的耕地资源,两位律师向A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请求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请求对A县B村村干部对耕地进行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两位律师已经收到了A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已对冯先生冯人反映的情况启动了相应的核查程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三、破坏耕地类。(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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