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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贵州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未经同意强迫停业 一波三折终迎曙光

时间:2017-03-13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贵州省A市B区人,系 当地某商场商铺的业主,拥有合法产权。2015年3月16日,B区政府下发云府发[2015]156号文件,设立了“B区市西路业态转移工作指挥部”。2015年4月22日,指挥部发布《市西路商场收储基本条件》,对王先生的商铺进行所谓的“收储”。2015年5月5日,指挥部下发《公告》称:“指挥部已与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收储意向性协议,要求王先生等人在10日内自行撤离”。与此同时,商场之外的其它商场也同样开展收储工作。自此,指挥部在未经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迫王先生停业,在商场外建设围墙,禁止王先生进入商场商铺,并对王先生的商铺进行了重新装修。由于B区政府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导致王先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经营,王先生多次联系到相关的负责人,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的王先生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并亲自到访北京凯诺律所,在凯诺律所同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主任面谈维权事宜。两位主任的专业折服了王先生,王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所的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为了更清楚的了解现场情况,两位律师第二天便随王先生回到B区,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调查走访。见到有律师到来,商场里有同样情况的业主也纷纷前来咨询两位律师,在两位律师的耐心解答下,其他的业主也纷纷加入了维权队伍,并推选王先生等五人作为代表。

  回京后,两位律师继续展开下一步的调查工作,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得了相关的文件,针对获取的文件,两位律师积极调整维权方案,准备接下来的诉讼活动。

  2016年8月2日,王先生等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确认区政府对市西路商铺作出的“收储”决定行为无效,并责令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一审法院却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

  对于一审法院的说辞,两位律师并不认可,当即起草了上诉状,诉至贵州省高院。两位律师认为王先生等人并未同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过房屋收储租赁合同,而一审法院却以此为由将此案定性为民事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指挥部以“收储”的名义对未签订“收储合同”的王先生等人的商铺进行了强制拆除和强制装修,其作为区政府下设的行政机构,反映的是区政府的意志,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事实无可厚非。经过贵州省高院的审理,法官认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反映的是机关意志,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最终作出裁定,撤销贵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指令贵阳市中院受理本案。目前,该案还在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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