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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2026年在拆迁中,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自己的这几个行为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遇到征地拆迁时,除了要提前了解具体的征收程序,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之外,被征收人自己也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就是不要随意搬迁 搬迁意味着被征收人愿意把房屋交给征收方或者是把土地交由征收方处理。但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自行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一般是要在已经拿到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前期已经就具体的补偿款、补偿方式、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搬迁费、过渡费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了书面协议,且征收方也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所有的补偿款发放到位,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或者将土地交给征收方。 如果被征收人只是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征收方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征收补偿款,甚至过渡费都没有打,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此时就不要冒然地自行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或者是将土地交出去,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对于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便马上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更是要拒绝。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任何补偿都没有到位,只是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便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被征收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拿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况,即征收方在拿到土地后,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开始反悔协议中约定的种种事项。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只要补偿没有如数到位,哪怕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也不要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更不要交出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除非征收方给予了自己补偿,否则必定会对自己不利。 其次,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 在补偿不合理时,极个别的被征收人会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征收方看来,一旦被征收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自然就会影响征收进程,因此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个别征收方便会口头上答应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提出来的各种条件,或者说是承诺被征收人让其先选安置房,给予其比别人高的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等。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这般好意,便会马上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殊不知,自己已经落入了征收方设好的陷阱里。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后,往往会对自己所承诺的事项选择性的遗忘,要么就是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因此,凯诺律师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对于征收方口头上的所有承诺都不要轻易地相信。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口头上的承诺也算是一种约定,也算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一旦日后征收方反悔不认,拒绝履行,那么被征收人在日后主张这部分补偿时,可能就因会没有书面的有效文件作证,从而很难拿到这部分补偿。 因此,对于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只要没有全部落实在书面的协议中,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就千万不要轻易地相信。 再者,不要与征收方打冷战 补偿不合理,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的普遍现象。在补偿不合理时,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会与征收方打长期的冷战仗。也就是既不搬迁,也不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任何的协商,而是一味地等着,等着让征收方主动提高补偿标准。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下,在补偿不合理时,与征收方一味地打冷战仗,只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若被征收人拒绝谈判,也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就很有可能会出现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要么就是被征收方断水、断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但无论是断水、断电,还是强拆对被征收人来说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凯诺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补偿不合理时,面对找上门来的谈判,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拒绝,可以先试着与征收方进行协商。事实上,征收补偿都是协商下来的,即使后期提起了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为了争取与征收方协商的机会。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抓住前期的协商机会,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建议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启动法律程序,争取合理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除了要注意征收程序有没有落实到位,征收方有没有保障自己相应的权利之外,也要注意自己的一些言行,不应当做的,千万不要去做,不应该相信的,也不要去相信。而对于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或是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在不了解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议要马上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启动法律程序,被征收人千万不要盲目地自行起诉,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