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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协议,房屋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相继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催告书,起诉后,法院依法撤销
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但实践中补偿不合理、不公平也是不争的事实,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遇到不合理的补偿时,往往会第一时间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想要以此来提高补偿。可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则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其的房屋以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由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再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要求被征收人马上搬迁并自行拆除房屋,对于被征收人不自行拆除的,则会直接强制拆除。 很显然房屋被征收方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不仅有可能拿不到一分钱的补偿,房屋也有可能随时被强制拆除。所以,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一定要重视起来,即重视起来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等之类的文件,可以针对这些文件马上提起诉讼,只要撤销了这些文件,征收方就没理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了。那么,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催告书是否容易呢?能不能撤销呢? 李某是安徽宿州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套房屋。后来区政府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某项目范围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李某房屋所在内的部分土地,并公布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由于李某对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有较大异议,所以李某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希望征收方能提高棚改补偿标准。 本以为征收方会与自己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其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当地区政府随即就申请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区住建局最终也以李某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征收区域违法建筑的认定,并对李某作出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李某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之后,住建局再次针对李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几天后,住建局又针对李某作出了催告书,要求李某自行拆除房屋,如果不拆除,将强制拆除。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催告书的李某十分无奈,其也没有想到,就因自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把自己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了,还没有提任何的补偿。 面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催告书这两份沉甸甸的文件,李某在无奈之下,也只能选择法律。之后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沟通过几次之后,其便委托了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能利用自己的经验及法律知识来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之后,马上针对李某所说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材料进行了分析,并初步判断认为,这是区政府和住建局想以此种方式来推进征收工作的一种套路。在确定了大的维权方向之后,凯诺律师便马上指导李某向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区政府却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是延迟了许久才对李某作出。 针对区政府的这种行为,凯诺律师按照原来的维权计划,又以区政府和住建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然后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却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凯诺律师在分析之后,马上指导李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在二审庭审中,凯诺律师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以下几点: 首先,区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的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而非在补偿阶段,而且只有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可以不予补偿。可是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并没有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被区住建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是因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被区住建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并责令其自拆除房屋。 对于区住建局的这一种行为,很明显,其是想通过以拆违法建筑的方式来促进征收工作,其用意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区住建局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对于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或者是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作出的文件拒绝签收的,相关部门需要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将相关文件送达给被征收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那也就是说,也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在家或者是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时,才可以采取张贴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送达。然而本案中,区住建局在作出相关文件之后,便直接采取张贴的方式对李先生进行送达,显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区住建局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见证人身份,也未载明拒收事由,因此送达程序不合法。 最后,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本案中,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对于延长答复的,也没有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延长文件,很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区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区政府把自己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要还要求自行拆除,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的机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