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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拒绝公开安置房分配名单,理由是涉商业机密?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相关部门的上诉管委会拒绝公开安置房分配名单,理由是涉商业机密?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相关部门的上诉 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被征收人都有权利知道征地拆迁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主体是谁、征收目的是谁,征收范围、征收面积是多少,补偿标准是什么等。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快速推进征收工作,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将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征收信息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被征收人若想知道这些征收信息,就只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 可是这还不算什么,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被征收人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较为常见的就是有关部门以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信息涉商业机密,侵犯他人隐私等为由拒绝公开,如申请安置房公配名字,常会以上述理由不予公开。 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也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告诉大家 王某是西安人,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但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但是在补偿安置阶段,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开安置房的分配名单。随后,王某向xx管委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一个多月后,管委会对王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王某对该信息告知行为不服,随后,王某提起了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管委会重新作出答复。 管委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中载明,因该信息系回迁安置时由公证处公证并统一装订成册,且同册体现安置房户主信息,不便复制提供且无电子数据。所以,安排王某现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可是随后,相关工作人员要求王某作出承诺在查阅信息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并在《确认函》上签字。王某没有签字,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后,相关部门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了上诉。 对此,陕西省高院首先认为,王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xx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王某作为xx村村民,有权申请公开该信息。 其次,关于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陕西省高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虽然上述法规中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应当公布,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时,应当对其公开。 最终,省高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支持了王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只要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均应当要予公开,包括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分配名单。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被拆迁人遇到相关部门不给公开或是需要签署什么文件才给公开的情况,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地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