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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认定?户口因上学迁出后,还能享有相关权益吗?

  就结合目前的城市发展情况来看,能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会享受到一定的相关福利,比如土地补偿费和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土地承包权益,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

  就土地补偿费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上的,并非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但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收到这笔补偿款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只能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

  这是对于土地补偿费可不是每一位村民都能拿到的,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说,只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才有可能拿到土地补偿费,反之,如果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然也就拿不到土地补偿费,除此之外,还享受不到其他相关的权益。因此,对于农民老百姓来说,尽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常的重要。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般是怎么认定的呢?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一般是通过户籍登记来认定的,除此以外,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还要考虑到其是否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没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

  也就是说,如果老百姓的户籍登记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那么毋庸置疑,该村民肯定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而对于户籍没有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就需要考虑其是否长期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比如说外嫁女、上门女婿,如果长期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为生,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已经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认定该村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日后要是有分配集体收益时,就应当也要将其纳入在分配范围内。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过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还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学校为了管理方便,就会要求学生将户口迁至学校(包括中专、大专、大学),或者是因服刑将户口迁入了服役的地方,那么对于这类人来说,其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其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各项权益吗?

  近日,山东省的李某咨询凯诺律师说,其的儿子是2005年出生的,2023年考上了北京的一所大学,在开学之后便将户口迁至该学校。2024年1月,地方决定征收其所在村庄的部分土地,包括自己家的部分土地和房屋。后来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因是按照人口进行补偿的,但由于其儿子的户口迁至了学校,所以相关部门便以其孩子户口不在该村等为由,拒绝补偿安置。

  而且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村里也以其孩子的户口不在村里,不属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由,拒绝给予土地补偿费。虽然李某就自己家孩子的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涉,但最终也无济于事。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这里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如果是因上学、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从法律层面来说,其仍然是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也就是说其仍然是享有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等。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另外,如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如果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资格,一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可以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想要提醒大家,在遇到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因上学、服刑等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拒绝给予其土地补偿费,侵害其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时,一定要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反映、投诉无果,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对于有必要的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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