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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不公开相关信息,直接占用土地推进征收工作违法依法主动公开征收信息,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地或房屋的时候,要将所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全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也就是告知大家,让大家心里有一个准备。 如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预公告是征收方确定征收范围后向被征收人公开的第一份文件,该文件中会直接告诉被征收人征收的目的是什么?征收范围,也就是征收方所有征收的土地都是哪些村庄,所占有的土地是多少公顷,多少亩,以及日后对这些土地进行现状调查的时间、要求等,还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时间。 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到土地征收后,就要注意征收方有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在村庄内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如果没有,仅是通过村委会口头转达,甚至通过村里的广播告知大家,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履行到位,是不合法的。 另外,在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完成了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后,那么相关部门要马上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定好之后,需要由相关部门在村庄内的公告栏上,或者是人们聚集较多的地方以书面的形式,把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贴至少30日,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包括涉及房屋被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按产权置换补偿,还是按货币补偿补,还是被征收人可以随意选择补偿方式。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又该以什么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双是以什么标准进行等都要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出来,保障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还可以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自己的意见,这也是需要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要告知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和反馈渠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将上述这些重要的征收信息,通过书面的形式,在村庄内张贴告知大家,那么毋庸置疑肯定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在违反法律法规,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情况下,就强制推进征收工作,其征收行为必然也是不合法的。那么在征收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在征收程序明显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也是我们经常让大家做的,也是我们反复强调的。只要收集到了他们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也就是抓住了他们的把柄,这对日后我们维权,甚至是通过协商来提高补偿都是有一定帮助的。 比如说,可以先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获得上述我们提到的一些文件,还有一些其他会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只要获得了这些文件,也就相当于抓住了他们的违法点。 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程序未履行到位,那么多数情况下,补偿标准肯定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征收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时,可以借机与征收方协商补偿,在协商补偿之前最好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情况下,推进征收肯定是不合法的,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