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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征收纠纷律师: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没有依法答复怎么办?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包括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都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改造、改建范围之后,均需要将相关的征收信息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事项,包括征收主体是谁,征收目的是什么,具体的征收范围以及补偿标准又是什么等等。

  但从拆迁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绝大多数的征收项目中都存在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的现象,比如要么就是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大家征收主体等信息,要么就是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及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等。

  那么,在征收方没有主动将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信息向大家公开时,被征收人该如何拿到这些文件,知晓这些信息是否对自己有利呢?

  首先,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主动将征收信息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时,我们广大被征收人是有办法拿到这些文件材料,了解具体的征收事项是否是对自己有利的,而比较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办法则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如果被征收人不方便,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情况下则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而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则必须要有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相关工作人员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同时还要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也就是说,必须要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中写明被征收人想要以相关部门以什么方式公开,是想让他们以邮寄的方式公开,还是想让相关部门以电子的形式公开,这是非常重要的,除此以外,还必须要明确想让征收方公开的文件的具体名称,这也是必须要写明的,否则相关部门可能就会以申请书中的内容不明确等为由,拒绝公开相关征收材料。

  相关部门在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之后,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对于当场能答复的,应当要当场答复,对于当场无法答复的,也需要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进行答复,对于需要延期答复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也就是申请人,一般延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往往并不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依法答复,而最常见的行政不作为就有,未按照规定超期限,要么就是答非所问,所公开的材料根本就是不被征收人申请的,又或者是没有按照被征收人要求的书面形式进行答复,而是以在网上公开的方式对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等等。

  那么,如果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没有依法答复时,作为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依规,没有按照被征收人要求进行答复的,或者是答复的材料不准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重新答复。对于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公开的,或者说是公开信息仍然不准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部门的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如果投诉、举报之后,有关部门并没有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查处,也没有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答复,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书之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没有相关部门没有作出答复书的,在答复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只要相关部门确实存在未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行为,复议机关也会直接责令相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即对被征收人公开政府信息。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具体的征收事项,那就无法第一时间知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此次征收是否对自己有利。所以,在征收方未公开征收信息的情况下,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广大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法规,那么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建议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万不可盲目地自行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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