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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棚户区改造中,很早就签订了协议,但一直没有拿到补偿款?

  十年之前,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说遍布全国各地,相对于普通的征地拆迁来说,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最终目的为老百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大型活动,通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一直生活在交通不便利,居住环境较差的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提高其居住环境之外,还可以有效地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可谓是“一箭双雕”。

  但近些年,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城市更新类等活动逐渐地取代了以棚户区改造为名的建设项目,而且对于城中村改造国家也是大力地支持。目前已经有三百多个大小城市启动了城中村改造,也已经有部分老百姓通过城中村改造住上了环境还算不错的楼房。

  不过,虽然当下国家大力支持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等之类的活动。但是有的被征收人因补偿问题还被困扰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的于某在网上咨询律师说,2016年当地相关部门启动了棚户区改造,当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就有100多户。由于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于某也知道最终的征收目的也是为了老百姓,所以对于此次棚改于某也是十分的支持。后来征收方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在了棚改范围内,并要求在一个星期内办理补偿登记。

  虽然对于此次棚改的补偿标准于某有一些异议,但是看着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所以于某也就没有与征收方进行过多的纠结,便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并且还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三天后把房屋交给了征收方,房屋产权证也一并交给征收方处置了。

  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来看,征收方需要在被征收人交出房屋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支付补偿款,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也就是安置房的,需要在两年内交付安置房。由于是选择的产权置换,所以于某需要等上两年才能住进安置房。但让于某没有想到的是,因安置房是期房,所以这一等就等了好多年,直至现在其也没有拿到安置房。虽然就此问题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事实上,实践过程中类似于于某遇到的这样的问题并非个例,而且不光发生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在普通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展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不仅如此,在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建等这类具有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中也存在补偿未支付到位,安置房未及时交付的情况。

  但不管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还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征地拆迁中,都要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补偿安置权益,也就是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即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需要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及时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拆迁奖励费,或者是征收集体土地时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搬迁费、拆迁奖励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等。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需要及时支付过渡费,提供周转用房,交付安置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

  那么,对于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未及时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作为被征收人又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征收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补偿安置职责,其肯定是存在违约的情况。对于征收方擅自违约,没有及时交付安置房的,只要约定的时间一到,被征收人可以马上要求征收方支付两倍或者是三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而且这在地方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在《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也就是说,征收方没有交付安置房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

  其次,对于征收方已经无法实现产权置换安置的,就是安置房还没有开始建,或者建设的安置房已经烂尾的,无法在短时间内交付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补偿安置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补偿方式,也就是从之前的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让征收方以现金的方式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毁约、违约等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迟迟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以律师函等方式给征收方施压,或者是找到征收方更多的违法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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