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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法院判决按一百多元进行赔偿?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或者是对其进行逼迁的。

  不过,虽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禁止强拆,违法逼迁,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违法强拆,违法逼迁的行为却常常在征地拆迁中上演着,尤其是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极个别的征收方则会采取简单地暴力的行为,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者是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只要是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拆除房屋,即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件,就直接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针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等拿到法院作出的强拆违法判决书后,则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或是赔偿决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那么,房屋被强拆后,赔偿标准是多少呢?

  【基本案情】

  林某某是福建省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后来当地相关部门相继作出了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及土地征收的通知,同意征收某村旱地,同时将上述农用地转让建设用地,随后,相关部门又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中。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林某某则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非常的不合理,如果按照现在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那么日后的生活水平肯定会远不如现在,所以,林某某便拒绝了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然而让林某某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在对林某某未作出任何文件,且未告知林某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林某某的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看到自己好端端地房屋被以“违法建筑”之名拆的满目疮痍,林某某便针对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在提起确认强拆违法时,林某某也一并提起了国家赔偿。但是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林某某是非常的不满意,一审判决给予的林某某每平方米只有一百多元的赔偿。

  林某某深知二审的重要性,所以,其也不敢自行提起上诉,于是在经过查找与对比后,林某某委托了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凯诺律师来帮助自己。

  【办案过程】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根据林某某现有的证据及描述,又重新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制定了一套维权计划来帮助林某某,由于时间非常紧迫,所以,维权计划在取得林某某的同意后,便马上指导林某某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针对本案,省高院最终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在对林某某房屋具体情况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便作出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发回重。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

  【律师说法】

  事实上,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拆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并不少见。但是凯诺拆迁律师要说的是,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报警,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也就是说,房屋被违法强拆以后,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地拆迁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实践中,如果低于这一赔偿原则,建议被下收人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争取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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