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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集体土地征地区片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年县集体土地征地区片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来源:万年县人民政府网站 万年县集体土地征地区片地价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管理,保障我县经济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万年县各乡镇集体土地征地标准 单位: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菜 地:1300元/亩 2.耕 地(除菜地外):900元/亩 3.园 地:零星果木,挂果的70元/棵;未挂果的20元/; 4.自然林:650元/亩 5.鱼 塘:1500元/亩 6.碑坟搬迁:1800元/座 7.水 井:300元/米 8.压水井:100元/米 9.围 墙:135元/㎡ 10.水泥地:60元/㎡ 11.家用沼气池、化粪池:1700元/座 三、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表 万年县集体土地征地地上附着物—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四、其他规定 1.征地补偿款必须如数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和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 2.种植或养殖了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果木和水产品种等特殊情况的,由万年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或按规定选择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3.无附着物、无青苗和无收益的土地不予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在征地方案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栽种树苗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若有上述行为发生,一律不予补偿。 4.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前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以前文件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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