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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想要尽快拿到土地,征收方必须要履行这四个程序

  在征地拆迁中,有个别征收方为了能在预期的时间内达到征收的目的,常常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逼迁,比如断水、断电,阻道被征收人家里的唯一通行道路,或者是以恐吓、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强迫其搬迁,当然还有一种更为直接的方式,就是实践中被征收人经常遇到的强拆。

  但是强拆有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行政强拆就是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者直接控制住被征收人,将其房屋直接强制拆除。就这种强拆行为而言,显然是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是违法的强拆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推进征收工作,那么以下这四个程序必须要履行。

  一、首先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按照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来说,如果有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相关部门需要先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这是司法强拆之前不能少的一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强拆之前或是强制征收之前并没有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其的强拆、强征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二、其次进行催告

  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是完成搬迁交出土地或是房屋的话,那么还需要针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这个催告通常也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这也是法定程序之一。

  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还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拿到了征收补偿,但仍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但实践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同样也会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过,不管被征收人有没有拿到补偿,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之前,这一份文件也是必须要作出的。

  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看到过这一份文件,且相关部门也没有作出,即强制占用被征地农民的土地,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完成了前面三个程序后,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三个文件一直置之不理,且已经过了救济期限,那么相关部门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马上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相关部门便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需要等到全部的诉讼结束。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擅自强拆,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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