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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口头上承诺了部分补偿事宜有效吗?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不管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典》还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全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应当要就所协商的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手里一份协议原件,征收方手里一份协议原件。 从实践过事程中来看,补偿安置协议中通常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具体的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时的总补偿金额,或者是选择产权置换是,安置房具体的面积、朝向等)、具体的过渡方式、搬迁费的标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是两年还是三年都要明确),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还有最重要的支付期限,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等。 只有将这些事宜全部明确在补偿安置协议里,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才有一定的保障。也就是说,把所有的补偿事宜全部都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约定,那么对征收方也是一种压力,通过书面协议,可以督促其尽快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进而减少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风险。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什么书面补偿协议也没有,尤其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时,往往通常就是全权由村委会协办,所有的补偿事宜也都是以口头的形式由村委会传达给被征收人。 而有的则是,为了能推进征收工作,在被征收人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意搬迁的情况下,以口头的形式将被征收人提出来的条件全部答应,或者是自己为了尽早实现征收目的,自行提出征收好处,比如被征收人可以优先选安置房,或者是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等,但对于这些承诺,就是以各种借口不愿意直接明确在补偿安置协议里,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有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不管有没有在书面协议上明确出来,都会在征收方的怂恿之下,将房屋交给征收方,或者是交出土地。 那么对于征收方口头上提出来的好处,或者是答应被征收人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是否有效呢? 事实上,这里凯诺拆迁律师要想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征收项目是什么,被征收人接受征收方的口头承诺,都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实践中,总有一些被征收人会认为,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既然是相关部门组织的,相关部门作为行政机构,为老百姓谋福利的部门,肯定不会在老百姓身上耍心眼,肯定不会欺骗自己,他们既然作出了肯定的承诺,那么他们肯定会信守承诺,在他们所说的时间内兑现对自己的承诺。 那么真的如被征收人所想的这般吗?虽然相关部门是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一个部门,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征收这样的大项目过程中,也往往会出现让其失去一定公信力的情况。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在遇到征收之后,如果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要求与征收方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若征收方迟迟不愿意签订书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说以“现在比较忙,没时间,以后再签”,又或者说“签不签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都不一样,钱迟早会打到你们的卡里”“你先从房屋中搬出去,腾空房屋,交出土地,再签订协议”等等,那么,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这其中很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这或许就是征收方不想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一种表现。对他们来说,一旦签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那就就受到了约束,若他们不履行就属于违约,所以有的征收方则会直接以口头的形式约定补偿事宜,这也是让被征收人拿捍不住自己的一种办法,也是让被征收人找不到证据的一种方式。 而对于口头上承诺的事项是否有效,从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来订立,双方之间必须要有书面协议。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只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口头上所约定的补偿事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且只要是双方真意意思表示(说白了就是你情我愿),那么征收方口头上所承诺的相关补偿事宜一般也可以视为是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口头承诺通常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口头承诺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一定会遵守自己的诺言,诸如我们前面所讲得一样,口头上的一切随时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更别说是涉及征收这么大资金的项目了。所以在征收方迟迟不愿意签订协议时,那么被征收人就一定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包括双方之间谈话的录音或者是视频,这也是日后征收方不履行口头诺言时最有效的法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