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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征收通告与征收决定一样吗?集体土地征收中,有土地征收预公告,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征收中,通常会有征收通告。一般情况下,征收通告与土地征收预公告的性质是一样的,从原则上来说,都只是具有告知作用。也就是说,通过土地征收预公告或者是征收公告这样的文件,来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情况,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以及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的实地调查工作,或者是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讲,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征收通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被征收人不可以针对土地征收预公告与征收公告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地公告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方是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但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社会人数较多的征收项目要进行论证,同时还要将甩的征收补偿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在履行了这些征收前置工作之后,征收方可以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事项,包括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等,同时还要载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中要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对象、搬迁费的标准等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在看到征收决定之后,那么则意着征收工作将正式进入到建设阶段。所以,对被征收人来说要针对征收决定进行拍照、录像,这是很有必要的。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项目中根本就不看到房屋征收决定这一份文件,以补偿安置方案为名的文件更是没有,这从原则上来说征收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不过,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有的征收方会下发征收通告。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只看到了征收公告却没有看见房屋征收决定。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针对征收通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如我们前面所说,一般情况下,征收通知与土地征收预公告的性质一样,只具有告知作用,所以是不可以针对征收通告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的(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但是这里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要是这一份征收通告中包括了征收决定中的所有内容,如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方式、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那么该征收通告的性质就变化了。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明确指出,征收公告或通告一般因其仅具有通知、告知的属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行政机关未另行作出征收决定,征收通告实际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那也就是说,如果征收通知之中的内容与征收方应当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中的内容一样,那么这就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对被征收人而言,在发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可以针对征收方作出的该征收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要依法受理被征收人的起诉。 所以,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征收之后,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没有发布征收决定,或者有没有征收通知,如果只有征收通知,那要注意,征收通知中的内容是否与征收决定中的内容一样,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征收通知中的内容是否会对自己权益造成影响,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