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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征地补偿安置中,一定要注意这四点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地补偿安置环节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而被征收人最常见也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有,补偿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方只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补偿安置协议被村委会代签,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又反悔,或者说是,征收方迟迟没有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即没有交付安置房等等。 事实上,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的时候,应当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地方规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也就是该落实的征收细节一定要落实到位,该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一定要按时支付。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推进征收工作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所以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以下四个问题时, 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不能低于征地区片价 集体建设用地,也就是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就应当要与农村耕地分开补偿,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会与耕地一块进行补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耕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但是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一般是需要经过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从原则上来说补偿是不能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也就是只能高不能低。 比如《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宗地地价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宗地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自己家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以后,征收方有没有违反规定,对宅基地进行补偿,一旦发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房屋价值都没有经过评估公司来评估确定,而是直接依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后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 二、征收继承的房屋应当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村民也会有一户多宅的情况,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实践中,征收方的处理方法基本上都是以违法建筑名义,不予被征收人任何的补偿。 但其实,对于造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有很多,征收方以一刀切的方法将所有的一户多宅都以违建全部拆除,肯定是不合法的。对于一户多宅中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或者是因继承原因等造成的,从原则上来说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而不能不予补偿。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征收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将自己合法继承的房屋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且不予任补偿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三、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至少有三种补偿方式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一般需要提供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这两种,但是征收宅基地上房屋,除了要提供这两种补偿方式之外,还要提供宅基地迁建这一种补偿方式。就这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己家的情况,任意选择,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往往只会提供这三种补偿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那么这肯定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对被征收人而言,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询问征收方,并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如果征收方一口咬定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政策要求等,被征收人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四、长时间未安置的,可以求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应当要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的两年内或者是三年内交付安置房。只不过,由于安置房绝大多数都是期房,所以有很多征收方在交付安置房时,往往超过了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或者是超过了法律上规定的交房时间。 也就是,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的两年内或者是三年内并没有拿到安置房,而且安置房何时交付还是一个未知数,对于这样一种情况,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先向征收方索要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接征收方交付安置房为止。对于被征收人选择周转用房的,只要征收方没有按时交付房屋,同样也是可以索要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遇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外,还要尽快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