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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补偿纠纷律师:补偿还没有谈妥,地上附着物等被强制清除怎么办?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时,应当要先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之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可以就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协议,并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及时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 但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没有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也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将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全部强制拆除。 近日,陕西安康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土地在去年六月份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征收目的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后来征收方将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李某对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并不满意,所以其便没有办理补偿登记。后来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找李某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经过几次协商,双方一直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个星期以后,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趁李某不在家,便将其地上附着物及地上苗木等全部强制清除。但是在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苗木之前,被征收人李某并没有收到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没有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更没有收到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 首先,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在征收方没有作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或者是苗木等肯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征收方想要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的话,那么就需要先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被征收人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没有针对补偿决定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征收方应当还需要依法进行催告,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一般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仍然没有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但实践过程中,该文件却常常针对没有拿到任何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不管被征收人有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若对该文件不满意,都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征收方若想推进征收工作,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清除地上附着物,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