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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企业拆迁律师:一户多宅被征收,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强制拆除?一户多宅在农村是非常普遍的。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当一户多宅遇到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征收时,征收方几乎只会对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认定,而其余多出来的宅基地上房屋,则会被全部认定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中“一户一宅”之规定的违法建筑。 近日,陕西咸阳的张某咨询律师说,自己家在咸阳某镇某村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上面建有房屋,在村庄内,其还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是父母在五六十年代所申请的,在前几年父母都去世了,所以其便同时拥有了两处宅基地。 去年,当地相关部门启动了城中村改造计划,而张某所在的村庄也正好在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内,由于此次城中村改迁主要是拆除重建,所以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村庄里的房屋情况进行了摸底,但到了张某这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却只认定张某现在居住的宅基地上房屋,并对该房屋面积进行登记,但对张某父母所遗留的宅基地上房屋一直不予认可,其理由是属于一户多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后来张某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也没有与征收方就具体的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在今年年初,趁节假日期间强制拆除了其父母的房屋,同时也强制拆除了经相关部门登记过的房屋,也就是张某自己现在的房屋。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那么村庄内的一户多宅就都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一户一宅之规定的违法建筑吗?相关部门是否都可以以这个原则对所有的一户多宅不予登记,拆迁之后也不予补偿呢? 其实并不是的。 实践过程中,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形有很多,如果一户多宅属于以下几种情形,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不光要确权登记,在被征收之后,其也要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 一、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很早以前,很多父母都跟自己的孩子在同一村庄生活,孩子长大之后,则在该村庄又重新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单独生活。多年以后,父母去世,虽然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则是可以由后代继承。 也就是说,只要是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日后在确权时相关部门不能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而拒绝登记,而是需要依法确权登记,在征收之后,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比如《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规定,合法继承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组的祖屋,形成一户有多栋房屋但合计总占地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参照一户一宅的标准予以补偿;总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经认定后合法继承的祖屋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 所以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为由,拒绝给予征收补偿时,被征收人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争取该房屋的合理补偿。 二、一户多宅总面积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 由于土地资源流失严重,所以在农村,对于宅基地的面积每个地方也是有一定的规定,比如《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所以如果房屋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审查一下,一户多宅的总面积有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如果没有从原则上来说则可以获得征收补偿。实践中,若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就以违反了一户一宅之规定,而拒绝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此时被征收人可一定要提高警惕了。 三、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有合法手续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一户多宅都没有审批手续,但对于有手续的,相关部门则需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当然了,没有手续的宅基地并不一定都是违法建筑,有的可能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 总之,对于一户多宅的认定需要结合多个方面进行确认,相关部门不能仅凭或者无证来确认一户多宅的合法性。从原则上来说,若一户多宅中的其中一处宅基地上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那么应当要依法确权登记,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相关部门认定一户多宅是否合法或违法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一旦遇到问题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