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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企业专业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几大共同点

  城市发展离不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换句话说就是实施征收是推进城市发展、城镇化建设的一种手段,所以,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既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不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严格来说是不一样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程序方面也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但是征收国有土地则不需要。

  除此以外,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这在此之前我们也都有强调过,今天就不再累赘了。不过,虽然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但也有相同的地方,比如说以下几点

  1、征收必须都是因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也就是说,只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相关部门才可以开展相关的征收工作,若是其他建设项目,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可以的。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之后,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一定要审查征收项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如果不是那么征收则不合法。

  2、征收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不是随便哪一个部门,哪个组织都是可以的,所以在遇到征收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审查一下征收主体是否是法律上规定的,一般会体现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中,大家在看到这些文件之后,可以先看看是否有明确征收主体。

  如果征收主体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是村委会,开发商等,那征收肯定是不合法的。此时广大被征收人就一定要注意,看是否是开发商利用土地进行建设商品房之类的,如果是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3、征收必须都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实施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防止被征收人的利益被侵害,我国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征收方实施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这是法定征收原则之一,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违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也就是说,征收方若想推进征收工作,那么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需要马上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说是将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人,在补偿没有落实之前,相关部门是不可以拿走土地,也就是强制拆除房屋进行建设的,哪怕是已经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也是不可以的,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下,如果补偿没有到位,不管有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都不建议从被征收房屋中搬出去,或者是将土地交出去,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一定的保护。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比如征收方强拆房屋等,那么除了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外,还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征收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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