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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公房拆迁后,征收方能否让承租人直接搬走?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的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有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这两种土地性质下,有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居住人所有,而有的则属于单位或者是国家所有,而后面这种情况下的房屋,我们通常称之为“公房”。

  所谓的公房就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但实践过程中的公有住房,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房屋所有权都还归国家或者是单位所有,居住人只是承租,并没有购买所有权。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近几年全国各地开启了旧房改造、城市更新等之类的大型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将2000年之前所建的房屋进行重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几十年前的公房便也遇上了拆迁。那么公有住房遇上拆迁后,居住人(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呢?征收方有没有权利直接要求居住人搬出房屋呢?

  首先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房屋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这里的被征收人通常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所以当公房遇上拆迁之后,很多人也会认为,公房承租人是没有权利拿到拆迁补偿的,而且有的征收方在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时,也会避开承租人,而是直接去找有房屋所有权的相关人员谈论补偿。但是事实上,公房承租人与普通的承租人是不一样的。

  想必大家都知道,对于公房,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很早以前,单位为了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而分配给其的房屋。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公房拆迁与承租人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征收方直接拒绝与承租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甚至强迫其搬走,对公房承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保护公房承租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很多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规定。

  比如在《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规定,对公房承租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补助奖励。建房单位破产,或者建房单位因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等原因转移单位自建住宅所有权的,对使用房屋的建房单位职工按公房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房承租人去世的,补偿安置配偶。公房承租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其继承人享受补偿安置政策,但不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

  另外《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也有规定,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公有住宅拆迁,并不代表着公房承租人就拿不到任何的补偿,相反,多一半的拆迁补偿还是应由公房承租人所得,对于搬迁奖励费、签约奖励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也应是直接给予公房承租人的,而非公房所有权人,公房所有人即使有也不会太多。因此公房拆迁后,与承租人没有关系这种说法并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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