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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中,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评估?(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最终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的补偿款,或者是多大的安置房,完看评估机构如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了。

  换言之,被征收房屋最终的价值可以说完全由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掌握。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先提前跟大家说一下,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可不要大意。因为,只要有一个细节有问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有一个评估程序没有落实到位,都有可能导致被征收房屋价值有所波动。

  因此我们一再强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环节对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被征收人不管如何都要积极参与到房屋评估中来,一来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二来也可以起到监督评估机构工作人员。那么,在评估环节,应当如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人才有可能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呢?凯诺律师结合自己的情况,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首先,评估机构必须由被征收人自己协商选定

  评估报告最终是否合理,这与评估机构有的很大的关系,评估机构选不好,那么也就有可能导致评估报告不合理等情况。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必须由被征收人自己来选定,征收方无权直接决定要用哪一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于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评估机构的,征收方也不能直接决定,而是需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抽签等方式来确定,并进行公布。

  让被征收人自己选定评估机构,从法律层面来讲,也就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与选择权,如果评估机构是征收方直接决定的,且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那么,征收方的行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选择权等。

  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直接决定评估机构的情况,或者自己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被征收方调包等,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我们前面所说,如果评估机构不是自己选定的,而是征收方指定的,那很有可能会在房屋价值上面做手脚,所以一旦发现问题,不要一味地拖延,也不要单独去找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征收方理论,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其次,必须要让被征收人参与

  由于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要让被征收人参与其中,而被征收人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要积极地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

  不过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征收项目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这也由此可以得知,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并没有要求被征收人参与,也没有告知评估时间等其他事项,导致被征收人错过了评估环节。

  从原则上来说,这其实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由于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所以应当要让被征收人参与。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评估机构没有让自己参与评估环节时,那么初步判断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再者,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需要实地进行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评估机构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进行。也就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实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查勘,才能反映出房屋最真实的价值。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评估机构可能并不会每家每户的去实地进行评估,而是只走其中一家,然后就以其中一家的房屋情况,直接出具最终的评估报告。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有没有来过自己家里,如果没有,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就拿着评估报告让自己签字确认,此时建议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然后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当然也可以直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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