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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补偿纠纷律师: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怎么撤销?

  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或者是国有土地征收中非常常见的一份文件。该文件一般经常是在被征收人因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征收方作出的。收到补偿安置决定,我们在此之前已经说过很多次,说明征收方已经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下达了最后“通牒”,也就是以此威胁被征收人,让其能在补偿决定中明确的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或者是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然后推进征收工作。

  当然与此同时,被征收人还面临着房屋随时会被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风险。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对我们被征收人的利益还是有很大的危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应当该如何做呢?也就是要如何撤销该补偿安置决定,保住房子呢?

  一、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利益会产生影响的文件,所以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马上收集或者是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需要被征收人收集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房屋征收决定等。

  另外被征收人还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尽量将屋内的家具设施都拍进去、录像去,对外面房屋的整体结构进行拍照、录像等,如果被征收的是土地,那么就需要对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弄清楚地上附着的具体情况,这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收集好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相关的缴费凭证,包括电费、水费的缴费证明等等,一旦房屋被相关部门突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我们日后在针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这些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这对我们的有很大的帮助。

  二、审查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补偿安置决定,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一般都是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补偿安置决定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情况、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和标准,以及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要载明反馈渠道,救济方式等。

  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可以先不要慌张,马上审查补偿安置决定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明确,比如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有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方式和救济期限等等事项,如果没有那说明该补偿安置决定不合法。

  三、审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可不是征收方想怎么作出就能怎么作出的,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因此,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补偿安置的权利等等。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可以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安置等等事项,有没有让自己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当中,有没有对被征收房屋或者是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没有让自己选定评估机构,让自己自主选定补偿方式等。

  另外还要审查补偿标准有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有没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如果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前,征收方既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保障大家的选择权、参与权,甚至补偿标准明显不符合征收补偿原则等,然后直接就针对自己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就是不合法的。

  四、不要马上交出房屋

  在补偿安置决定有非常大的漏洞的情况下,不要害怕收到补偿安置决定,虽然该文件对被征收人会有一定的影响,但被征收人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不能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马上交出房屋或者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事实上,只要补偿安置决定在程序上有问题,或者是内容上有问题,这就等于是我们抓住了征收方的把柄,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马上针对补偿安置决定,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安置决定。

  需要提醒大家,由于撤销补偿安置决定比较复杂,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大家最好不要盲目的提起诉讼,可以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先让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案件情况,然后再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具有针对性的提起诉讼,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不仅会浪费掉自己的诉权,而且还有可能会适得其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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