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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遇到土地征收之后,被征收人要知道的一些事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方可以征收农民老百姓的土地或者是房屋。不过,虽然相关部门可以征收土地,但由于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所以不仅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征收。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因征收程序较为复杂,细节又多,所以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征收方常常会选择性的省略掉一些征收程序,包括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等。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可以先提前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在遇到违法征收时,被征收人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他们的违法行。除此以外,被征收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征地补偿至少有六大项

  征收集体土地,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六项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的,并不是混在一起补偿的。而且,对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情况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对于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需要由当地相关部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对于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标准,则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但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需要保障其长远生计。

  二、以租代征不合理

  征收集体土地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相关部门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开工建设。

  但实践中,由于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比较麻烦,且必须要在履行征收前置程序以后才可以申请报批,而且申请审批手续的时间特别长,所以,有的征收方为了规避审批手续,尽快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便会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来实际占用土地。即与村委会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答应每年一亩给予多少年的租金,然后永久性占用土地。

  可是通过以租代征,农民老百姓不仅一下子失去了土地,而且每年大概也只能拿到非常微薄的一点土地租金,从长远来看,肯定会对被征地农民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跟征收方要征地批复,一般情况下,要是征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其征地批复文件也应当要向大家公布或是在网上公布。如果征收方不公布征地批复等文件,或者征收方(村委会)强迫自己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话,建议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千万不要顺着他们的意思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避免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损失。

  三、土地征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还是征收国有土地,其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项目必须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征收项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那么其则可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进行征收。

  但如果占用土地的行为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开发商或者是其他单位打着征收名目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按照法律法规上的来说,其占地行为则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遇到征收之后,一定要先提前了解一下相关的征收程序,包括补偿标准,征收原则等,一旦在征收中发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补偿标准,以断水、断电等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等,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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