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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怎么审查?

  补偿安置方案是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也是征收方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一份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拟定好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村民小组、村庄、街道办公告栏里)公告至少三十日,征求广大老百姓意见。

  在公告期间,如果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举行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一般来说,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来说是较为重要的文件,有了补偿安置方案我们就可以知道具体的征收情况,包括补偿标准。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可有的补偿安置方案却不符合法律法规。那么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如何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马上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根据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中需要有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具体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具体的安置方式(至少需要提供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所以,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作为被征收人要马上审查有没有这些内容,如果没有,或者说是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等,那相关部门所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就不合法,此时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拍照、留证,为以后维权做准备。

  二、马上审查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征收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所以,相应的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是其下级部门。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一定要在落款处审查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是谁。通常情况下,落款处都会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红章,如果落款处的红章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审查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是否合法

  从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到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征收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情况先进行摸底、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摸底调查必须是实地进行,不能仅凭航拍图,或别人的口述来确定房屋、土地的具体情况。

  在摸底调查结束之后,相关部门需要结合房屋、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一定要审查相关部让没有实地对自己家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有没有人来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就看到了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征收程序就不合法。既然调查等程序都没有履行,那么作出程序肯定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征收项目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那么被征收人还要看有没有被纳入在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当中,这也是非常关键的。

  四、有没有保障自己提出意见的权利

  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三十日内,被征收人是有权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是建议的,同时也是有权利申请听证的(一般只能是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只不过,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直接剥夺被征收人这项权利,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没几日,就会自行撕毁,导致很多被征收人都看不到补偿安置方案。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如果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需要在该文件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提出,一旦过了这三十日,征收方就会认为你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从而依据该方案对你进行补偿。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补偿问题,违法征迁等行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拆迁律师帮自己分析分析,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其指导自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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