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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这三个环节不能大意

  集体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利益,所以对于土地征收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着很严格的征收程序,不管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其他方面来讲,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时,都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不能踩着法律的底线来推进征收工作。

  当然了,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作为被征收人也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的征收程序,俗话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只有对征收程序有了足够的了解,那么被征收人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征收方在征收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往往会不在乎,尤其是征收程序,包括一些征收细节基本上都不够重视,就只关注补偿标准是多少。但其实,征收中不光要关注补偿标准,更多的还是要注意征收程序,只有征收程序合法,只有把细节把控到位,那么补偿才有可能会比较合理。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以下这几个征收环节一定要注意了,这几个征收环节可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

  一、征地审批环节

  我们一直在强调,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时,需要申请征地,也就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方可开工建设。但是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根据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及2021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在申请征地之前需要先完成征收前置工作,包括确定征收范围、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办理补偿登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收补偿款等等法定程序。

  在完成了征收前置工作之后,征收方才能申请征地,也就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也进一步地保障了我们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征收前置工作没有落实,比如没有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收主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工作安排等,那就属于征收程序不合法,或者说是,先让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再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等文件,那么这属于征收程序颠倒,也是不合法的,从原则上来说,有关部门也是不能批准土地征收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审查征收方有没有落实上面我们提到的这些法定步骤,如果没有,或者说哪怕有一个程序都没有履行到位,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二、土地现状调查环节

  土地现状调查环节,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的。所谓的土地现状调查,就是征收方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土地情况等进行调查,弄清楚房屋情况、土地情况、地上附着物情况,包括房屋面积是多少、房屋有没有产权证,房屋用途是什么,房屋的新旧程度等等。

  同时还要弄清楚土地权属、青苗、果树的种类、数量,土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水井权属等的情况。但这里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中来,而且法律上也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如果征收方在开展现状调查工作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甚至没有实地调查等,这都是不合法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总之,在土地现状调查环节一定不能大意,一旦错过调查,或者不认真对待土地现状调查,那么只要相关的信息登记错误,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环节

  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这个环节被征收人可千万不能大意。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明确等。

  如果发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完整,比如没有具体的补偿方式,也没有具体的过渡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具体补偿费或安置房位置、面积、朝向,甚至协议中什么内容也没有,是空白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可千万不要签,一旦签订,不管征收方承诺的多么诚恳都会存在巨大的风险,最常见的就是征收方事后不承认,拒绝履行自己的诺言。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征收环节,征收方的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不可大意,一旦发现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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