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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专业拆迁律师:征收方未按时交付安置房怎么办?房屋被征收,一般征收方需要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是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就这两种补偿方式任意选择。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就这两种补偿方式而言,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选择产权置换这种补偿方式,也就是由征收方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 从原则上来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以后,征收方就需要将与被征收人协商的结果全部落实在书面协议上面,包括安置房的面积是多少、安置房位置在哪,过渡费的标准、过渡方式是什么,以及什么时间交付安置房,违约责任等等事项,之后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及时提供周转用房给被征收人,或及时支付过渡安置费,按时交付安置房。然而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却迟迟没有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 那么,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都已经过了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仍然没有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作为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求征收方支付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征收方需要提供给被征收人周转用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话,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交付安置房为止。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征收方未按约定交付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相关部门要求支付其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具体以地方发布的标准为准。 当然了,对于由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的,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征收方没有交付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也是有权要求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比如《临沂市兰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区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就地产权调换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后24个月或36个月起计算。 其中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应当要遵循协议约定,按时交付安置房,如果过了期限未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则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要求。 2、起诉变更补偿方式 如果相关部门拒绝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说安置房无法实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如果征收方拒绝,建议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他们拒不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安置房确实无法建成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也会判决变更补偿方式的,就是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此过程中,遇到征收方毁约、违约等情况,那么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可以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