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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来源:三原县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工业农业产业项目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中、省、市确定的军事、能源、水利、交通、通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赔付指导价格见附表一。 (三)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确认、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
第六条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资格的认定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资格的认定以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含当日)在公安机关在册户籍为依据,由自然资源局会同辖区镇(街道)村组进行核实,经核实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最终依照公示后的结果为准。 (一)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家庭成员: 1.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包括当日)出生但未登记的新生儿; 2.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的; 3.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的; 4.离婚不离家的原住村民,可作为家庭成员; 5.其他情形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但未取得的。 (二)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家庭成员资格: 1.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包括当日)死亡未注销的; 2.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未注销的; 3.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4.投靠、挂靠户口的; 5.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6.其他情形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产权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认定按照有房屋产权证件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户主为准;无产权证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为准;征收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由辖区镇(街道)报自然资源征收部门,补偿款由自然资源局监管。待产权明晰或纠纷解除后,按被征收人提供的协议解除监管;人民法院有判决、裁定结果的,按判决、裁定已生效的结果执行。 对利用多家宅基地统建、联建房屋的产权分户单独认定。对协议转让但没有过户的房屋产权,按公证后的有效协议认定,产权认定后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一切手续(除个人丧失能力外)。 第八条 宅基地权属的认定 集体土地宅基地权属的认定,依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院落为单位进行登记。 本方案中的“每院房屋”中的“院”是指在合法取得的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居住的各户元素的集合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的实体,供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均称构造物。 土地法颁布后的宅基地有自然资源部门权属证明的,以证件载明的为准,相关证件的办理日期截止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不含当日);无权属证明的宅基地,按照被征收人、所在村(居)委会签署的认定意见为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有效测量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的实体,供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建筑物的实际面积为建筑面积。 2.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建筑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 3.房屋架空层(檐高2.9米以下)、隔热层等和房屋主体结构相同的,按规定比例计入建筑面积;门楼、围墙、井房、简易钢结构、简易棚及其他临时设施不计入建筑面积,按构造物对待。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新建的房屋面积和扩建、改建增加的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有效测量面积的认定 1.有房屋产权证件(房屋产权证件的办理日期截至公告发布之日)载明建筑面积的,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相符的或实际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登记面积的,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作为评估面积(以下简称有效评估面积);现有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评估面积(以下简称有效评估面积)。 2.无产权证件有建设规划证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证审批面积的或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证审批面积相符的,按规划证审批面积作为评估面积(以下简称有效评估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证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作为评估面积(以下简称有效评估面积)。 3.无产权证件无规划证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之内(含3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作为评估面积(以下简称有效评估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称为超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之差部分称为有效空面积。 4.村级以上组织为村民统一建设的单元式住房(以下简称安置房),以实际面积加公摊面积作为评估面积(以下简称有效评估面积)。 5.利用多家宅基地统建、联建的房屋分户单独认定。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认定。 6.上述未明确的其他房屋,除公共事业用房外,按三层以下(包括三层)的建筑面积作为评估面积(以下简称有效评估面积)。四层以上(包括四层)称为超面积。 第十条 房屋结构的认定 房屋按结构划分为六等,分别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一)木结构:一般分为重型梁柱木结构和轻型桁架木结构。 (二)砖木结构: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用砖木做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的墙体、柱子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采用木材。 (三)砖混结构: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如梁、板、柱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而非承重墙用砖砌或其他轻质材料做成。 (五)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均用钢材构成,建造大跨度和超高、超重型的建筑物。 (六)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把型钢埋入钢筋混凝土中的一种独立的结构形式,型钢、钢筋、混凝土三者结合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室内装饰类别的认定 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3个档次。 (一)一等具体确定标准 1. 地面:800毫米×800毫米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板地面; 2.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包含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 4. 门窗: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木料或不锈钢窗套,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具体确定标准 1. 地面:500毫米×500毫米左右全瓷砖、大理石地面、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包含暖气); 3.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质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具体确定标准 1. 地面:水泥地面、砖地面; 2. 内墙面:白墙或水泥墙面; 3. 天棚:石膏线或白墙; 4. 门窗:普通木门或铁门。 房屋装饰补偿标准:装饰补偿标准按装饰房屋的实用面积计算,在装饰地面、内墙面、天棚和门窗四项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二条 宅基地房屋价值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有效测量面积的价值及装修价值、超面积的价值指导价格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对合法的商业、工矿业、仓储、种植、养殖、特殊行业用房等,房屋、装修按照重置价评估认定,对所占土地按来源对应相关标准,按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人口、宅基地、有效空面积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房屋的补偿按价值认定予以补偿 1.建筑物价值包括土建价值和装修价值,由征收部门组织按照第十三条至十九条进行综合计算。 2.有效空面积按6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家庭成员按每人2万元进行一次性补偿(同一项目区内拥有两院及以上房屋的,只享受一次补偿)。 4.宅基地每院按照3-5万元补偿,对共有一院宅基地所有权的住户按比例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其他补偿方式。 5.构造物只按评估的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其他补偿方式。 6.地表附着物包括各类树木、花草及灌溉井等地面附属物每院一次性补偿2万元,不再享受其他补偿方式。 7.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其地面上的房屋征收,按照重置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其他补偿方式。 8.征收范围内未建房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每院给予5-7万元补偿。集体土地上的公用设施,只对地面建筑物、构造物按重置价一次性赔偿。 (二)划拨宅基地 1.辖区镇(街道)及村委会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划拨; 2.新划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3.划拨宅基地进行安置的不享受这个宅基地每院3-5万元补偿。 (三)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提交货币补偿安置申请、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承诺书,经村(社区)、镇(街道)审核盖章后交征收部门备案。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进行综合计算。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有效测量面积内20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对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人口按照以下标准安置(以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每户1-5人,人均不得高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超过6人(包括6人)以上的按人均55平方米予以安置。 2.安置房回购均价1600元/平方米,超出和不足部分按照“产权调换、互找差价”的方式执行。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5%以内的,相差部分享受安置房楼层单价;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5%以上的,相差部分按市场价。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与安置房总价进行相减计算,互找差价。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村(居)两委(社区)界定的合法户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签订合同先后顺序发放安置房选房卡,选择安置房。待安置房交工后依次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回迁,逾期不回迁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不再享受安置费。 3.集体或个人私自建设的小产权房屋,若已分户(套)卖出且购买人实际居住,按照有效测量面积与安置面积1:1置换,安置房均价3600元/平方米,以“产权调换,互找差价”的方式执行,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并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安置房选房卡,选择安置房。待安置楼交工后依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迁,逾期不回迁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五)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按3000元/院补偿(含搬出、搬入);临时过渡费按240元/人/月,按3年期计算,延期过渡双倍计算。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至1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回房屋、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各项责任与义务的,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有效评估面积内200元/平方米。 (二)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1至2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回房屋、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各项责任与义务的,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有效评估面积内150元/平方米。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21至3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回房屋、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各项责任与义务的,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有效评估面积内100元/平方米。 (四)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限交出已腾空房屋,并保持房屋现状,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的,不享受搬迁腾空奖励。 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流程及补偿款支付程序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所选补偿安置方式,参照评估测量机构的评估或测量结果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于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辖区镇(街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县政府,县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做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过渡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中涉及依法取得管线工程用地的,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地下设施赔付,按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第十九条 自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镇(街道)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表:1.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指导价格 2.被征收房屋有效测量面积的价值及装修价值、超面积的价值指导价格 附表1
附表2 被征收房屋有效测量面积的价值及装修 价值、超面积的价值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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