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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征预公告〔2024〕6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一:四至范围:东至斜店乡吕屯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斜店乡吕屯村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斜店乡吕屯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斜店乡吕屯村农民集体土地。(详见附件)

  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斜店乡吕屯村经济合作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一拟用于聊城东冠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冠县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斜店乡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11月2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 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其中Ⅲ 级区片每公顷补偿 93 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 2022〕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按照冠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 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11日。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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