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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吉长管发〔2024〕10号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重新公布长白山管委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池北区征地补偿标准 参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规〔2024〕2号),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池西区征地补偿标准 参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白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函〔2024〕181号),抚松县东岗镇、松江河镇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池南区征地补偿标准 参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白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函〔2024〕181号),抚松县漫江镇、长白县马鹿沟镇、长白县新房子镇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参照补偿征占土地的。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未利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池北区2024年1月1日后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池西区、池南区2024年11月4日后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2021年3月26日《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吉长管发〔2021〕1号)停止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 2024年11月21日 来源:长白山管委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