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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征预公告〔2024〕1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昭阳南路以东、长春路以北、伊春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大李家村。

  地块2:四至范围:信阳路以西、长春路以南、抚顺路以北、向阳南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别家村、大石场村、小石场村。

  地块3、地块4:四至范围:重庆路以西、秦皇岛路以北、大连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大岭一村、大岭三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上海路以北、天津路以南、崮河以东、日照南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东夏家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上海路以北、天津路以南、崮河以东、日照南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东夏家村、朱家村、宋家窑居。

  地块7:四至范围:上海路以南、重庆路以西、日照南路以东、现代坦迪斯自动变速箱(山东)有限公司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朱家村。

  地块8、地块9:四至范围:兖州南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徐州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管家村。

  地块10:四至范围:兖州南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徐州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管家村。

  地块11:四至范围:兖州南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徐州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管家村。

  地块12、地块13:四至范围:常州路以南、深圳路以北、基隆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申家楼村。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莞路以东、淮安路以南、厦门路以西、常州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河套村。

  地块15:四至范围:东莞路以东、淮安路以南、厦门路以西、常州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河套村。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莞路以东、淮安路以南、厦门路以西、常州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河套村、夹仓一村。

  地块17、地块18、地块19、地块20:四至范围:疏港高速以南、苏州路以东、澳门路以北、杭州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西山前村、东山前村。

  地块21:四至范围:疏港高速以南、苏州路以东、澳门路以北、湛江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西山前村。

  地块22:四至范围:深圳路以北、无锡路以东、汕头路以南、苏州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相家台村、奎山街道大古镇村。

  地块23:四至范围:深圳路以北、无锡路以东、汕头路以南、苏州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相家台村。

  地块24:四至范围:滨海路以北、临沂南路以西、深圳路以南、杭州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

  地块25:四至范围:临沂路以东、滨海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

  地块26:四至范围:临沂路以东、滨海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

  地块27:四至范围:和阳南路以西、桂林路以北、昭通路以东、玉溪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东高家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东港区2024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L〔2024〕2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日照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奎山街道办事处、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1月22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日照市东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 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日照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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