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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专业律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当如何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土地征收中必须要有,且也是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因此,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必须要依法主动公开这一份文件,有了这一份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知道,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都有哪些补偿方式等等事项。 一般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必须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所以,大家在看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一定要马上审查该补偿安置方案中是否有上述所提到的一些事项,如果没有,或者说补偿安置方案中没有详细的内容,方案中的内容并没有那么全面等,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从原则上来说就是不合法的。 不过,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具体的补偿标准等事项,那么,相关部门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时,是想怎么拟定就能怎么拟定的吗?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凯诺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没有大家想得那么简单,也不是征收方想怎么拟定就能怎么拟定的,毕竟土地征收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利益。 一般而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在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需要先组织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想要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那么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就要马上将被征收土地的现状全部弄清楚,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在哪,土地属于什么类型,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多少,以及耕地上的果树等其他苗木的种类、数量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现状调查必须是实地进行,且还要有被征收人的参与,如果只是听别人口述或是航拍图来确定土地现状的情况,那则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弄清了土地现状调查之后,征收方还需要马上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是第二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同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样也是需要实地进行,同样也要有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参加,征收方不能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在完成了上述两个法定程序之后,相关部门就需要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了,不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需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所以,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两个法定程序在土地征收中非常重要,一旦这两个程序出现漏洞,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自然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所以,大家在土地现状调查程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中一定要注意,一旦发现征收方实地对土地现状计查,或者是在确定土地现状调查表时,发现有问题,一定要马上提出来,要求征收方重新调查认定,避免最终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对大家不利。 在拟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那么,征收方就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至少三十日,被征收人在看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要马上拍照、录像,实践中有很多征收方没隔几日,就会自行撕毁该文件,所以,拍照、录像对以后可能维权有很大地帮助。 如果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说申请听证,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对大家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跟征收方索要这一份文件,一旦发现该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过程中不合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