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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谁来批准,由谁来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话,是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比如城市要修建地铁、高铁,或者是要建设医院、学校等等这些基础性建设项目。但是征收土地可不是想怎么圈地就能怎么圈地进行建设的。 首先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对于涉及征收地民住宅的还要给予被征收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 其次,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可不是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的,也不是谁想组织征收就能组织征收的。由于实施土地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和国家利益,所以,对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也就说,征收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能其他部门。 但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我们却经常看见村委会的影响,而且几乎所有的事情,都由村委会全权处理,包括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甚至征地公告等等。 近日,就有一位老百姓反映说,村委会联合乡镇人民政府想要占用村民的承包地,来建设安置房,但是什么文件也没有,而且在此过程中,还一再强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村民,有的老百姓抗压能力小,所以,在村委会的三言两语下,便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村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都是没有权力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由他们组织实施征收工作,明显属于越权的情形。所以,从原则上来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无效。 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的权力仅限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反映老百姓提出来的各种意见、建议,或者是调解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等,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发现土地征收工作竟然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具体的可以查看,相关征收公告的落款处的公章是哪个部分),那么,建议村民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 村民的土地被征收以后,村委会只能协助征收方完成一些征收补偿事宜,比如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不过,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村委会在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村民要要求村委会拿出征收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没有书面委托书,从原则上来说,所签协议也是无效不合法的。 最后,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之后,征收方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还需要向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部门提出征地的申请。我们一再强调,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和国家双方面的利益,所以,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还不算真正地完成了征收工作。 这里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一下,土地征收的后续工作只能是在征收方拿到了有权批准征地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之后进行,如果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就实际占用土地,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另外,如果征收方获得了征批复文件,被征收人一定要查看,是否是有权批准机关作出的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征收方所占用的土地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是其他耕地超过了三十五公顷、七十公顷,那么,应当要报国务院批准,而征收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则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在看到征地批复文件时,一定要查看落款处的红章是哪个部门的,如果是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没有权限批准征收土地的部门作出的,那该征地批复则是不合法的,属于越权批准用地,被征收人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则可以第一时间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他们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一旦在此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未批先占、越权批准土地征收等其他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被征收人需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