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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公布哪些事项?

  生活在农村的老百姓都知道,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手,比如国家发放的农业补贴、精准扶贫补贴,以及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等都是直接打到村委会银行账户中的,然后再由村委会根据情况发放到村民的手中。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虽然相关的补偿、费用都打到了村委会的账户中,但这并不代表着村委会就有着很大的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委会只是一个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提出来的意见,建议以及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处理相关事宜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非是行政机关,其也没有权力决定村里大大小小小的事务。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村委会所行使的一切行为都需要按受村民的监督,换句话来说就是,一些关于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村委会需要依法在村里的公告栏中公开。那么,村委会究竟应该公开哪些事项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公开以下事项: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另外还有,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其中,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等,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上述的夫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公开的事项中除了有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要向村民依法公开之外,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以及分配方案也需要向村民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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