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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最好不要干这些事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会涉及巨大的拆迁利益,有的老百姓也确实通过征地拆迁提高了生活水平。所以,就目前而言,仍然有许多老百姓能盼着自己家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但这里凯诺律师不得不告诉大家,随着法律法规的越来越完善,老百姓能从拆迁中实现“一夜暴富”的希望可能要破灭了。 事实上,拆迁“一夜暴富”情形已成为过去了,二十年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时间,所以很多征收项目中,为了征收项目能顺利推进,在出现各种纠纷时,征收方通常都会想办法来满足被征收人的要求。所以,在十几二十年前,才让一些人享受到了拆迁带来的“福利”。 不过随着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实施,进一步有效地遏制住了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后,对于土地征收方面也是做了较大的调整,不仅从此前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而且还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引入了补偿安置听证环节,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之后,如果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征收方是需要组织听证的,而且还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但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之后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尤其是以下几种行为,千万不要有,否则可能就会得不偿失。 一、在确定征收范围后,抢栽、抢建等 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的被征收人在补偿不合理,或者是在刚听到自己家要马上拆迁时,为了实现一夜暴富,为了拿到更多的征收补偿,往往又会抱着侥幸心理,在即将被征收的土地上又肆意增加果树树苗,菜苗等等。要么就是马上对房屋进行改建,将原来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将已经长期不住人的房屋进行再次翻建,有的甚至还会在土地上进行新建。 但是这里凯诺拆迁律师要告诉大家,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抢栽、抢建、新建肯定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明文禁止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栽种的树苗、菜苗、果树,或者是针对原来的房屋又进行扩建、翻建、新建等,那么一旦被征收方发现,或者说是被人投诉、举报了,那么在此之后建的房屋、栽种的树苗等都将一律不予补偿。 因此,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得不偿失。 二、盲目听信征收方的甜言蜜语 补偿不合理致被被征收人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为了能在计划之内完成征收项目,针对极个别的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操作,比如在被征收人觉得补偿非常低时,往往就会直接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出来的各种条件,或者说是答应给予被征收人比其他都高的搬迁费、临时补助费,甚至是房屋的补偿等,有的被征收人对于这种信口雌黄的话分辨不清,往往就会信以为真。 总觉得,征收方都那么说了,肯定会说到做到,然后便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等都交给了征收方。 但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搬迁费、临时安置补腘费都是前期已经确定好了的,征收方不可能为了你一个人就改变已经确定好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所以,对于征收方的这些话万不可轻易的相信,尤其是在这些口头答应的条件都没有落实在书面协议上时,那被征收人听听就行了,一旦信以为真,那么日后吃亏的肯定就是自己。 三、对征收方只针对自己作出的文件满不在乎 实践中,对于个别几个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方往往会针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被征收人一旦收到这些文件,那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自己下达了最后“通牒”,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些文件之后,一定要重视起来。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总认为这些文件只是征收方拿来吓唬自己的文件,总认为这些文件不重要,并且觉得只要自己一直守在这房子里,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但其实,被征收人的这种心理对自己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只要被征收人不重视这些文件,一旦过了救济期限,那征收方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作出文件之后就把马上将被征收人房屋拆除的情况)。 一旦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就失去了唯一的谈判筹码。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