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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征预公告C〔2024〕7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济政字〔2024〕44号),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大王村以东,倪家村以西,小王村以南,辛家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桥区大桥街道大王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金融部、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部、社会事业部和大桥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10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济南市区第Ⅳ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起步区管委会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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