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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征收中,收到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要怎么做呢?

  补偿决定在集体土地征收或者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经常出现,但是这一份文件只针对个别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搬迁,那么征收方就会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

  征地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权益会产生实际影响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该文件之后,没有对该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同时也没有按照该文件中的要求去做,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获得法院的允许,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就保不住了。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应该如何做才能保住房屋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收到补偿决定之后,被征收人的房屋随时有被强制拆除的可能,所以被征收人要马上对自己家的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相关的票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另外,也要收集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房屋征收决定等等。倘若房屋被强制拆除,那么这些就可以作为证据递交给法院。

  第二、马上审查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由此可以得知,补偿决定只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如果是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是村委会等其他无权作出主体作出的,那该文件就是不合法的。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一定要马上审查作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不是,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

  第三、马上审查补偿决定内容是否明确等

  从上面的两条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出现的征收补偿决定,该文件都是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所以在审查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时,也要一并审查补偿方案中的内容,如果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本就不合法,那该补偿决定很可能也就不合法。

  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看,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看,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以及房屋面积、具体的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同时还要有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的救济期限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限等等。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一定要对该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补偿决定中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等等,那么可以初步判断该文件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直接针对该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会看到很多份文件,虽然这些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说都非常的重要,但是相对于这些文件来说,补偿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权益造成严重威胁的文件,被征收人收到该文件,那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被征收人下达了最后“通牒”。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收到补偿决定之后,万不可一味地拖延,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案件情况,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导致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从而失去了唯一的谈判筹码。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一旦收到补偿决定,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马上采取相应的措施,撤销该文件,只有这样,我们才有机会争取到提高拆迁补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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