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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保障了村民在村集体内的各项权益,主要有这些

  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相对于城市小区来说,其管理方面以及其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在农村很容易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对困难,国家相关补贴、福利的发放不及时,存在村委会侵害村民这些权益的情况,有的还存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财产被个人侵占、私分,出现问题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法等等。

  所以,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在村集体内的各项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这些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广大村民在村集体内的各项权益。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这部法律法规就大家最常关注的几个问题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农业补贴、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的福利、补贴只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才能获得。实践中,有地方村委会常以各种理由试图剥夺村民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身份,所以广大村民在遇到时,一定要注意了。

  那么,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以户籍来认定的,如果户籍不在,但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且主要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的,同样也是可以认定为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另外,如果是因结婚等而加入的人员,比如上门女婿、外嫁女等,只要其的户口在该村集体内或者是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村委会就不可以剥夺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其次,在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哪些权益。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只要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其就可以获得以下十项权利:

  1、有权参加选举或是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2、有权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比如集体土地征收中,对土地补偿分配上,村委会需要先制定分配方案,而这个分配方案就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村委会不可以擅自决定分配方案,此时只要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其就可以参加此次大会,并对分配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

  3、有权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如果对村委会作出的相关文件有异议,那么其是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的,同时也可以对村委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制。

  4、有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同时也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只要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村民就可以对村委会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土地承包方案、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制定。

  5、有权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6、有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只要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其如果想拥有一处自己的宅基地,那其就可以向村委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

  7、参与分配集体收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如果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那么其就没有权利拿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所有的补贴、福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集体收益等。

  8、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9、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10、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村委会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土地承包方案以及集体收益方面的分配等事项上,并不会通过成员大会来决定,而是直接擅自做决定,而对于村民申请查阅相关文件的,则会以这是保密文件,不是谁都可以查阅、复制的等各种理由拒绝村民申请复制相关材料的申请。另外,对于外嫁女、上门女婿要求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村委会也会以该女子已经出嫁等为由拒绝为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很显然,村委会的这些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的法律法规。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老百姓遇到村委会在村集体内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剥夺了自己获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集体所有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以及参加各项成员大会的权利等等,那么,农民老百姓可以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反映无果,那么建议最好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该法中再次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事实上,在个别农村还仍然存在妇女与男子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极个别的村委会在邀请村民参与某项决定时,往往会认为,妇女是没有权利参与一些重大事项的权利,只认可其家庭成员男子享有这一权利,并只要求男子参与这一事项,这种思想或者是这种做法显然与现在的法律法规是不相符的。

  所以,为了保障农村妇女在村集内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政策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一旦遇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不让自己参加选举等一些大会活动的话,那么大家就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并在明年5月1日起实施对农民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好事,不仅进一步的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有效抑制住村委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让村集体内部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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