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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要先申请,你知道吗?

  土地是非常宝贵的资源,而对农民来说,土地也是其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果没有土地,那农民的生活可以说就失去了一定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纠纷也在不断地出现,比如土地被村委会擅自流转,村委会擅自收回土地(宅基地),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还有的是个别部门因公共利益占用了村民的土地而不予任何补偿、土地征收程序违法等等。

  所以,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农民土地的权益,我国制定并公布了各种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而去年农业农村部又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又进一步对土地承包权、土地征收、有偿退出及征收损失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界定,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中的内容来看看《办法》是如何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

  一、村委会、村民小组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村委会是不可以随便调整承包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另外,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实践中,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强制收回村民承包地、随意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这其实已经侵犯了村民的权益。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自然灾害毁坏土地的情形,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把承包地打乱重新分配,这是侵害广大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也需要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同意,同时还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如果未事先报批,或是报批未获得批准,就擅自调整了土地,那么其行为就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应以书面形式先申请

  另外,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从这条法律法规上我们可以看到,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协让的,但是转让时必须要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不可以直接对承包地进行转让,否则与对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可能就会无效。

  三、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合同将终止

  实践中,有的人因工作原因或是其他原因举家落户于城区或是落户于外地城市,不再进行耕种土地,但其为了不让土地荒芜,所以便会把自己家的承包地全部交回。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下,在交回承包地时,一定要慎重,因为按照我国现在的政策规定,一旦交回,那么就算还在承包期内,其承包合同也会终止,而且,自愿将部分承包地或是全部的承包地全部交回以后,可能就再也不能要求承包地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所以在遇到土地纠纷时一定要尽快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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