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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补偿分配?

  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归农民个人所有,所以,这部分土地补偿费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的。

  但并不代表着土地补偿费就全部是村委会的了,一般村委会在收到这部分土地补偿费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的补偿费分配给村民个人。但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在收到这部分补偿之后,往往不会对外嫁女(上门女婿)进行任何的补偿。那么,作为外嫁女,是否有权利获得这部分补偿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另外,根据去年施行的新《妇女保障法》中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妇女保障法》 中还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妇女是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其也享有申请宅基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方面的权益以及土地征收各个方面的补偿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妇女在男方家里没有取得承包地,且也没有享受过任何的补偿安置,那么该妇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村委会就不能收回,而且该承包地被征收以后,其也是有权获得补偿安置的。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以该妇女已经嫁出去了为由或是男方是落户于女方家,不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对其补偿安置,或是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那原则上来说就侵害了“外嫁女”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当事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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