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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征预公告〔2024〕43号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于创业路以南,胜利大街以西,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以北,边院镇河西村、官庄村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边院镇河西村、官庄村。 地块2:位于创业路以南,胜利大街以西,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以北,边院镇河西村境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边院镇河西村。(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成片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肥城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J〔2024〕1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边院镇人民政府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肥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1.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若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肥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2日。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