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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拆迁中,征收方这么推进征收可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应当无补偿、后搬迁。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原则。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经常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尽早实现征收目的,往往会采取“先搬迁、后补偿”的征收方式对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那么何为先搬迁,后补偿呢?所谓的先补偿、后搬迁其实就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在什么协议也没有签订,什么补偿也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腾空房屋,然后强制占用土地,推进土地征收工作。

  但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说,征收方以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实施房屋征收,显然其的征收程序是不合法的,而且,抛开程序合不合法不说,就先搬迁、后补偿这一征收方式,就已经对被征收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先进行协商,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相关部门需要将补偿落实到位,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方需要将补偿款如约如数地打到被征收人账户中,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房符合交房条件,被征收人已经拿到了安置房的钥匙,那么,被征收人才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腾空房屋并交付给征收方拆除,也就是征收方才可以推进土地征收工作。

  如果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落实补偿款,被征收人未拿到安置房,那么征收方就不可以强制推进土地征收工作。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判例中就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如果只征收不补偿,或是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按照“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实施征收,即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甚至在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就让被征收人直接腾空房屋,交出房屋所有权证等,那么这显然是想”空手套白狼“的意思。

  所以,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无论双方就补偿事宜有没有协商过,只要拆迁补偿没有拿到手,安置房未按约定交付,都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不要轻易地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搬出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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