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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征预公告〔2024〕13号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省道S323以北、唐园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清市唐园镇唐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清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6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唐园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9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清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