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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温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和《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法依规做好征收农用地补偿安置工作,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温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现就公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温泉县Ⅰ区片地价38500元/亩、Ⅱ区片38100元/亩、Ⅲ区片377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27%:73%,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温泉县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县域实际情况,设定地类调节系数,其中征收园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5倍;征收乔木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0倍;征收灌木林地和人工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6倍;征收其他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征收草地和其他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3倍。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温泉县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统计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通知公布的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 温泉县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出台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温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2024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温泉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