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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征地中这几个问题,被征收人常常问

  随着城市化不断地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但土地被征收自然就会涉及巨大的征收利益,所以,我们一直在说,征收方在推进土地征收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于土地征收工程比较大,涉及人数多,所以很多征收细节征收方都落实不到位,这也就导致在土地征收中的纠纷矛盾日益增加。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想要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那么以下三个大家经常问的问题就要有所了解,这样可以更好地处理遇到的拆迁问题。

  一、关于补偿主体的问题

  事实上,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这条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组织实施推进的,所以,通常补偿主体一般也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给了乡(镇)人民政府或是村委会等,其也不能因此就摆脱补偿职责。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不承认其是征收补偿主体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期限的问题

  虽然我们不一定在征地拆迁中会遇到拆迁纠纷,但是作为被征收人我们也要及时地了解起诉期限。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想什么提起行政诉讼,就能什么时候提起行政诉讼的,尤其是行政诉讼类案件,行政诉讼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一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六个月,且这个期限是从被征收人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起,比如说房屋被强拆了,那么要是起诉维权的话,这个期限就从被征收人知道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要是过了这六个月的期限,那就等于是丧失了诉讼的权利。

  除此以外,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相对于诉讼更短。一般就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时,其期限只有短短的60天,也就是两个月的时间。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把握好这两个维权期限,避免错过。

  三、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所以,在不知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时,可以查一下当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另外,对于村民住宅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来确定。

  虽然说《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原则上来说土地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践中,如果补偿明显低于这一标准,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土地征收程序违法等,建议被征收人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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