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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这三点!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协议一旦签订,那么意味着该协议马上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避免签订协议之后拿不到补偿款,安置房。

  一、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必须完整

  首先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内容必须要完整无缺。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先审查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如果没有或者说只有个别的几项内容,那么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就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影响。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发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并不完整,或是内容模棱两可,甚至是啥内容也没有,只有满页的横杠,那么该协议一定是空白协议,大家最好不要签,一旦签订这样的协议,那日后被征收人能不能拿到拆迁补偿或是安置房就很难说了。

  二、签约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

  另外,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另外,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那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与我们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被征收人通常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等。实践中,如果是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或是集体土地征收中,是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

  三、必须要将违约责任明确在协议里

  最后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安置补偿协议中除了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时间、交付安置房期限等内容之外,还需要有违约责任,许多人可能会认为,有没有违约责任都不要重,反正都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好了,征收方早晚都得支付补偿款。

  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能遇到有老百姓反映说自己家签订补偿协议已经两年了,但到现在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的情况,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看到补偿安置协议后,除了要看有没有上面我们说到的事项外,还需要看协议中有没有违约责任了,如果没有,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在协商过后明确在协议里。

  倘若征收方拒不将违约责任明确在协议里,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已经出现了不会按照履行补偿职责的迹象,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以选择暂时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认真,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如果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或是空白的协议,最好选择不签订,避免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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