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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洋政发〔2024〕16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洋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就政策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地价为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明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保障项目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工作职责,依法规范征地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发生。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综合地价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严格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三、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洋政发〔2021〕4号)同时废止。

  四、全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洋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洋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来源:洋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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