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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征补公告〔2023〕45号

  根据莘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莘县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刘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莘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鲁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刘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莘县第三十五加油站迁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莘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8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刘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东鲁街道办事处境内,总面积 0.2984 公顷,其中:农用地0.2984公顷(耕地0.1473公顷、乔木林地0.0605公顷、其他林地0.0526公顷、其他草地0.0025公顷、坑塘水面0.035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 Ⅰ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108  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9号)的规定执行。依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4873万元。

  四、安置意见

  经与刘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刘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7140万元。由莘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刘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鲁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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