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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还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征收补偿安置的权益?随着国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了,但是在土地征收中总会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如新生儿是否有补偿安置问题,还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补偿安置等等。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胎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安置呢?下面我们结合部分地方的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哪些人才会被列入被安置对象。我们以酉阳自治县为例,《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1、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以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人和义务兵、儿童福种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5、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6、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征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胎儿两个字未没有体现在可以计入被安置对象的范围内的规定中,不仅如此,《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胎儿是享有土地补偿权益的规定。 所以,实践中,可能就会有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依据上述的法律法规从而不针对腹中的胎儿进行补偿安置。但是胎儿就一定没有权利获得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利益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简单点来说就是,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所以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无其他来源。 可是胎儿享受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按照后面这半句话来说就是,胎儿不光有继承和接受赠与方面的权益,其也应该还享有土地征收方面的权益。 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胎儿的权益应当要得到落实和贯彻。实践中,如果村委会在补偿安置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胎儿进行补偿,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